是的,有许多作品的产权安排今天看来不符合所谓的理想产权制度安排,但完全可以断定,今天的产权安排也终将不符合未来的产权制度安排。
[40]参见叶必丰《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行政协议》,《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第68页。改革开放之初受制于当时法治基础薄弱,发展强调政策的灵活性,各方面法律规定十分粗放,立法是作为确认改革成果的手段进行的。
制定主体在身份上表现为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及港澳特区政府的组合,无论从协议的形式,还是从制定主体的法律性质及权能来看,都不具有成为国际法上条约的可能。大湾区同样属于新形势下的区域合作案例,但一国两制三个关税区的标签又使其表现出与普通区域合作如长三角、环渤海、辽吉黑、长株潭等明显不同的复杂性。根据大湾区合作内容的特点,本文认为,《大湾区协议》属于国内法上各地方政府之间区域合作形成的行政协议,而不是国内法上其他法律规范形式或国际条约,因此大湾区是国内法上的区域合作制度。而且,由于中央层面的法律制定与修改程序复杂、周期漫长,也容易导致改革过程中法律产品供给不足或严重滞后的问题[47]。最后,大湾区在法律适用上更加复杂。
[31]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法律在实现区域合作追求中的重要性。如果采取的是一个大湾区外部向内的视角,可以发现经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相关内容、大湾区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大湾区目标三者,立法保障被赋予了充分的合理性。所以起草了一段了也就停止了。
留欧美的学者回国时,虽然像王宠惠这样第一代的法学家仍然处在一个革命的时代而进入实务机关,但是其后的第二代法学家归国之时中国已然建立起了很多高等法科院校,给了他们谋生和研究法学的位置与机会。阐明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系列基本原理。[81] 严复:与载泽书,收入王栻主编:《严复集》第三册(书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95—596页。[38] 关于留学苏联的基本情况,可参见张久春、蒋龙、姚芳:新中国初期向苏联派遣留学生,载《百年潮》2008年第11期。
[10] 洪炎秋:我的先生胡适之,收入唐德刚等著:《我们的朋友胡适之》,岳麓书社2015年版,第4页。[119] 有的研究者认为中国法学有三种理论资源:社会主义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西学中的法学理论、传统法律文化。
他们的专著也大都是建立在专题研究基础之上。[5] 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卷一,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75—76页。王世杰等留学欧洲的学者回国后,到北大任教,不久即创办《国立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季刊》,刊发法政等社会科学方面的专题研究论文,以同仁学报刊物的形式输入学理和研究中国法律问题。[52] 《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267页。
[112]但是大多数人还是认为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对法学的指导作用,认为要在中国否定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错误的,也是行不通的。正如颜惠庆所说的,清廷对于回国之留学生,颇存猜忌,政府一面很想利用我等所受的现代教育和所具的新知识为国家服务,同时又怕我们变为革命分子,推翻满清,心理至为矛盾。[71] 梁启超:《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岳麓书社2010年版,第33页。二十世纪最后几年中国进入了学习西方的另一个阶段,也就是实现了从注重西艺向注重西政这一侧重点的转变,一般人莫不重政而轻艺[13]。
[54]1960年因为中苏政治上的原因,苏联照会撤回所有在华专家。输入学理并与固有思想相化,实现法学的在地化并进而能提出原创理论接济他国法学,路途还很远。
[90] 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7页、90页。所以在这一时期,留学日本学习法政者尤多,加之清廷实行游学奖励制度,把留学与出身挂钩,留学习法科者给予法科进士、法科举人的出身,[14]这在科举制取消后对于普通人是一个很大的诱惑。
翟海涛:《法政人与清末法制变革研究——以日本法政速成科为中心》,华东师范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留日学生回国后,中国现代法学方处于的萌芽时期,一切从无到有,再加之他们的学科体系和知识结构并不完善,所以著作较少,多以讲义或教科书的方式表现出来。[114]他们所习得的法学,苏联法学气息浓重,是他们一生安身立命的所在,他们对之具有深厚的感情,自然无法全盘割舍。在一些实例中,被曲解和片面化了。[66] 颜惠庆:《颜惠庆自传》,姚崧龄译,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88页。[35]这段时间的留学活动在法学史上并没有留下多少痕迹,但是1949年之后的情况大为改观。
[24] 参见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1—52页。何勤华:法科留学生与中国近代法学,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6期。
[118]证之以中国法学过往,可知所言不虚也。[9] 张之洞:《劝学篇》,程方平编校,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60页。
清末时,政府新设举人试验制度,设置留学生资格等级。这种普遍的情况,法学界自然也不例外,法学人士对于每一新人首先要问的是什么资格?哪国留学?懂得几国文字?什么学位?这个人的学问和报酬待遇等等之评价,常常完全决定在这几个条件上面,学问本身不必再问。
也参见郑永泰:中国法学著作的公式化,载《震旦法律经济杂志》第一卷第四期,1945年。[74] 胡适:非留学篇,收入《胡适全集》第20卷,季维龙、柳芳整理,安徽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6—17页。[26] 对于中国局势有重大影响的是清末民国的留日活动,其时留日学生群体杂乱,动机不一,大多数的留日学生多趋于政法一途,回国后,志在作一小官,或公务员,以资糊口。[49]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史编写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史(1950—2015)》,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4页、18—19页。
[93]民国时期的法学被束之高阁,即便是那时成长起来的法学家也不能授课,连他们的书都不许看,以免中毒[94]。[86]这种分崩离析的状况虽然是继受法学时代的正常景观,体现的也是一种多元化的法学学术景象,从中可以看出近代日本法学和德国法学、美国法学、法国法学在中国这块空间场域上的交锋。
虽然在1960年左右以后,苏联法学对中国的影响逐渐减小,转而强调中国自己的法学,但是苏联法学的框架和基本理念却存留下来,影响至远。[54] 一些实例,比如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北京政法学院、武汉大学、北京大学的教学人员都是中国人民大学毕业后去教书,照人民大学这个搬过去的。
对于法学这种与实际司法关联密切的学科来说,社会秩序安定的时期才是一展拳脚的地方。[122]制度或器物层面的转化着实容易,但是思想观念层面的更观却比较困难。
[46] 毛礼锐、沈灌群主编:《中国教育通史》第六卷,山东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90—91页。[40]苏联的民法虽然有不少意识形态的烙印,但是民法典体系、制度中如债权、物权、法律行为等和德国民法的基本概念是一致的,并非全是自起炉灶的新一套。[59] 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2页。设立教研室,形成以教研室为主导的教学,每个教研室都配备有苏联专家。
[91]这其中原因当然与民国时期动荡的国家局势有很大的关系,因为真正具备学术研究环境的时间只有战前的黄金十年而已,十年对于一门学科的发展来说简直是一瞬。课程的教材主要采用苏联各大学及专科学校的最新课本,以及所聘苏联教授编著的讲义和指定的参考资料。
以中国闭关时代的农业社会为背景之理论家,又有其王道、礼治、德治之古说。总括来说,在留学日本归来法学学者和留学欧美归来法学学者次第分享秋色的五十年里,成功的接引进西方法学,逐步实现中国法学的现代转型,变革的力量不容否认。
这期间的法学发展,深受政治的影响,学术上根本谈不是研究,一是缘于政治局势变化和意识形态的作用,二是因为教条化思维下学术难以成型。通过前苏联法学接受了许多人类积累的有用的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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